借阅书籍规定

第一条 请读者持本人身份证借阅图书,不允许使用他人代借图书。

第二条  图书借阅权限(见下表):

读者类型

借阅数量

借阅期限

续借次数

超期罚款(天)

图书

图书

图书

图书

教师

3

2个月

1次

0.2

学生

2

1个月

1次

0.2

第三条 续借。所借图书如即将到期而仍需阅读时,可在图书馆自助借还机上办理续借手续,续借期限与借书期限相同。

第四条 请读者遵守公共道德,爱护图书,不涂画、不损坏图书。

第五条 若遗失图书,请读者务必在借书期限内到图书馆报失,并在一个月内办理遗失赔偿手续。如超过期限,则按逾期天数另收违约金。

第六条 办理借书手续时,请读者当面检查所借图书,发现有污损、残缺者,请告知工作人员加盖“已损毁”章,否则,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,将由借阅者负责,并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七条 教职工离职及学生毕业、休学、退学时,务必还清所借图书及违约金。